妊娠合并淋巴瘤有哪些表现及如何诊断?
淋巴瘤早期可无明显全身症状,仅表现为淋巴结肿大,多为无痛性、进行性淋巴结肿大,淋巴结质硬,粘连融合一起,尤其是以表浅的颈部、腋下和腹股沟淋巴结肿大最为常见。疾病进展可出现畏寒、发热、夜间盗汗、消瘦、乏力、厌食、瘙痒等症状。妊娠时由于腹部增大,正确观察腹部情况困难,从而影响了对病情及分期的估计。
ML的临床分期近30年来已趋向统一,原用1965年Rye会议制定的分期,于1971年Ann Arbor会议进行了修改,将其分为4期,并根据有无全身症状将每一期分为A、B2组。1989年在英国Cotswold对Ann Arbor分期作了进一步修订。目前认为是比较简单易行的分期方法。
1、Ann Arbor临床分期(1971)
Ⅰ期:侵及1个淋巴结区(Ⅰ),或侵及1个单一的结外器官或部位(ⅠE)。
Ⅱ期:在横膈的一侧,侵及2个或更多的淋巴结区(Ⅱ)或外加局限侵犯1个结外器官或部位(ⅡE)。
Ⅲ期:受侵犯的淋巴结区在横膈的两侧(Ⅲ)或外加局限侵犯1个结外器官或部位(ⅢE)或脾(Ⅲs)或二者(ⅢES)。
Ⅳ期:弥漫性或播散性侵犯一个或更多的结外器官,同时伴有或不伴有淋巴结侵犯。
器官的侵犯统一分为:A。无症状。B。无原因的发热>38℃,连续3天以上者,盗汗,6个月内无原因的体重下降10%者。
2、Cotswold分期(1989)
Ⅰ期:侵犯单个淋巴结区或侵犯1个淋巴组织(如脾脏、胸腺、韦氏环)。
Ⅱ期:侵及2个或2个以上的淋巴结区,均位于横膈的一侧(如纵隔为1个部位,一侧的肺门淋巴结是1个部位),解剖部位的数目,应详细标明,如写为Ⅱ2Ⅲ期:淋巴结区或淋巴组织的侵犯涉及横膈的两侧。
Ⅲ1:有或无脾门、腹腔或门脉区淋巴结受侵。
Ⅲ2:有主动脉旁、髂部、肠系膜淋巴结受侵。
Ⅳ期:淋巴结以外的部位(S)受侵犯,称之为E。
A:无全身症状。
B:不明原因的发热>38℃连续3天以上,盗汗,在半年以内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10%。
X:大瘤块,大于纵隔宽度约1/3者,淋巴结融合包块的最大直径>10cm者。
E:单一结外部位受侵,病变侵犯到与淋巴结或淋巴组织直接相连的器官、组织时,不记录为Ⅳ期,应在各期后记入“E”字母(如病变浸润至与左颈部淋巴结相连的皮肤,记录为“ⅠE”)。
CS:临床分期。
PS:病理分期。
恶性淋巴瘤的诊断主要依靠临床表现、X线检查及病理学检查,但对于恶性淋巴瘤的确诊和分型,病理学检查是必不可少的。
诊断性治疗,在临床上常常可以看到有的患者因长期消瘦、乏力或不明原因的低热;或个别情况下有的人淋巴结肿大,因顾虑取活检造成播散,而进行诊断性放疗。但相当多的患者后来证实不是恶性淋巴瘤。
1、诊断标准淋巴瘤的诊断依据是病理学检查。
Reed-Sternberg细胞是HL的特征,R-S细胞起源于B细胞,体积大、胞质丰富,核染色质浅,至少应有2个核小叶或核仁(若为单个核者,称为Hodgkin’s细胞),免疫表型为CD30和CD15阳性。根据其他的病理特点,通常将HL分为4种亚型:结节硬化型、混合细胞型、淋巴细胞为主型和淋巴细胞衰减型;在WHO分类中,又提出另一亚型:结节性淋巴细胞为主型,其肿瘤细胞类似爆米花,为R-S细胞的变异型。
NHL的基本病理特点为:淋巴结正常结构消失,被肿瘤组织所取代;增生的淋巴细胞呈异型性;肿瘤细胞侵及淋巴包膜。根据肿瘤细胞的形态学、免疫学和分子生物学的特点,NHL可被分为很多亚型,目前国际上广为采用的分类方法为REAL分类法和WHO分类,国内则习惯应用1982年美国的“工作方案”。
淋巴瘤确诊后,应根据Ann Arbor标准作出疾病分期。
2、诊断评析淋巴瘤的诊断依靠病理学检查,取得足够、合适的病理标本是正确诊断的首要条件。通常伴有浅表淋巴结肿大者,可常规进行淋巴结活检。纵隔或腹腔内淋巴结肿大,而缺少浅表淋巴结肿大者,则需要剖腹术或开胸术获取标本。当深部淋巴结融合成巨块,以Tru-Cut针穿刺效果也相当满意。仅有脾脏肿大,临床高度怀疑淋巴瘤时,应及时行脾切除术,术中同时做肝活检,以得到更多的诊断依据。肝脏病变时,可在CT或超声引导下行肝穿刺术,得到所需要的肝组织。
胃肠镜检及镜下活检对胃肠道淋巴瘤的诊断非常重要,但活检病理与术后病理结果不完全一致,北京协和医院一组病例不符合率达25.8%。
少数NHL在疾病早期表现为发热、黄疸、肝功能异常、全血细胞下降或神经-肌肉症状,没有明确的瘤块或存在穿刺术、活检术的禁忌证,此时骨髓检查十分重要。骨髓穿刺和活检同时进行,必要时需重复数次,而且尽可能做染色体、免疫表型和基因重排等新技术检测,以早日明确诊断。
典型的淋巴瘤诊断并无困难。但临床医师应对疾病的病变范围及分期给予足够重视。当通过病理学检查确诊为淋巴瘤后,一定要做骨髓检查、胸腹CT;尽量进行全胃肠钡餐造影。超声检查虽然价廉、易行,但重复性较差,缺少长期保存的图像,仅适于初筛检查和治疗后随诊。
淋巴瘤的分期是制订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,在HL时尤为如此。目前国际采用Ann Arbor分期标准(1971,1989年Cotswald修订)主要适用于HL。对NHL,这一分期标准并未能很好地预测疾病的预后,因此,可据以简约地作出大致分期即可。在应用Ann Arbor分期时,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:当有结外器官(或组织)受累,如何确定为局限性病变(Ⅰ期)或弥漫性病变(Ⅳ期)?对此文献中并无详细描述。可以理解为整个器官肿大而影像学不能区分出单一病灶时,为弥漫性病变。
淋巴瘤是一组异质性的疾病,根据其病理特点,除了分为HL和NHL两大类外,每一类中又有很多亚型。全世界的病理学家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努力,制订了多种分型标准,1994年逐渐统一为REAL方案。在REAL方案的基础上,2000年WHO提出了WHO分类法。WHO分类法依据形态学、免疫学和遗传学所提供的资料,强调每一种亚型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疾病,而且确定亚型不是凭借个人或小组的经验,应获得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承认。WHO申明: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学者对淋巴瘤更深入的了解,WHO分类法将不断修订、完善。
曾经有些医师认为:淋巴瘤亚型分类过于繁琐,对临床治疗没有什么价值。但是已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:不同亚型的淋巴瘤可能有特殊的治疗方法。例如,胃MALT淋巴瘤若与幽门螺杆菌有关,抗生素治疗有效;惰性B细胞淋巴瘤适用单克隆抗体;ALK-的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应及早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。因此,我国的病理学家和临床医师应学习、接受这一分类法,并积极参与其进一步的修订。
一般说来,除非有特殊指征(例如有的患者肿块较大,或有长期发热,在手术前给予几天的放疗或化疗以创造手术切除的条件),不宜进行这种诊断性治疗。原因是:①现有的放疗和化疗都不是对恶性淋巴瘤的特异性治疗对炎症、结核和其他肉芽肿、肿瘤等也都有抑制作用。所以事实上不能用这些治疗来鉴别疾病的性质,反而因掩盖矛盾使诊断更为混乱,甚至有时再取活检也因组织一片坏死而无法作出明确诊断,给以后的治疗带来困难。②放疗以及现有的大部分化疗药物,都具有免疫抑制作用,可给患者带来相反的效果,促使隐匿的感染发展。③放疗和化疗的近期和远期影响(如皮肤反应、骨髓抑制、对儿童骨发育的影响等)对患者不利。
对已确诊的恶性淋巴瘤患者,在治疗后的观察期间,有时发热或个别淋巴结肿大,也不能都不加思考地归究为“复发”,而应当寻找可能的其他原因。这类患者在恢复期由于疾病本身和长期治疗的影响,免疫功能常较低,易罹患感冒或一般炎症,所以也较易发热或有某一部位的淋巴结肿大。如果处理不当,再次给予化疗,可给患者带来很大的危害。我们曾报告(1978)1例HD患者,经过治疗后曾有一阶段很好,但后来持续发热,双肺门有放射状阴影,经各种抗感染及抗真菌治疗无效,因此怀疑为HD复发,侵犯肺部而给予化疗,但后来尸检证实为结核。未找到残存的HD。另一例年轻患者,因进行性呼吸困难、发绀、上半身水肿而急症入院,胸透见中纵隔有巨大阴影,诊断为纵隔恶性淋巴瘤伴有上腔静脉压迫征,当即给予氧吸入及氢化可的松和氮芥治疗,次日患者明显缓解,可自由活动,摄X线胸片后诊断如前。经过一阶段化疗后即改做放疗,但阴影稍缩小后即不再继续缩小,经讨论后,开胸探查证实为结核。这些教训都可引以为戒。